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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“跳槽”与商业秘密保护

1999-05-11 来源:光明日报 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 孔祥俊 博士 我有话说

职工“跳槽”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,归根结底是如何处理劳动力自由流动与鼓励知识创新之间的关系。对其处理需要借助于有效的制度安排,界定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,划清商业秘密与一般的知识技能的界限、竞业禁止等都是有关处理职工“跳槽”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的有效制度。

职工可以“跳槽”,这是其劳动权力和自由,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,但是,职工又不能因“跳槽”而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,因为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财产权利。为此,首先要划清哪些是企业的商业秘密。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,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,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,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,商业秘密包括设计、程序、产品配方、制作工艺、制作方法、管理诀窍、客户名单、货源情报、产销策略、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等。职工在“跳槽”时,如果带走了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商业秘密,企业才可以对其追究责任。如果带走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虽然有用,但不是商业秘密,也不侵犯其他财产权利,企业就无权干预。另外,在商业秘密保护应当注意区分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、经验和技能。

由于职工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,职工在“跳槽”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,一旦在“跳槽”后从事这些职业,不但易于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对手,而且由于自身的“便利”和业务的需要,往往会“情不自禁”地使用原就职企业的商业秘密,“跳槽”纠纷也多由此而引起。为防止出现这种局面,企业可以采取与职工订立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,保护其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,即约定职工在离职后若干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,同时付给企业一定的补偿费。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职工的择业自由,对此类协议必须严加限制,主要是:企业要求职工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,必须给予补偿;竞业禁止的业务范围和时间必须适当,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到职工的正常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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